【收費標準】

  1. 養護費:本中心不收保證金,養護費用乃依照花蓮縣政府公告民國113年低(中低)收入戶老人公費委託安置─養護型收費之收費標準,入住後每月10日按月繳納。本款養護費包括一般膳食費(不含特殊管灌營養費)及照顧費等。有管路(導尿管、鼻胃管)及造廔口之長者,其養護費用依長者身體狀況受照顧之程度,另加收計費如下:
    1. 管路照護費:每加一管路,每月加收500元。
    2. 廔口照顧費:每一廔口每月加收1000元。
  2. 其他特殊需求衍生之費用,計費方式如下:
    1. 一般門診(含陪診)車費:500元/往返,限本機構簽約之合約醫院,如需至其他醫院看診:600元/往返;另119急診不需車資,但有陪診費500元(兩小時內),超過兩小時,每小時180元,夜間時段(6:00pm-8:00am)每小時240元。
    2. 代辦費:吉安鄉境內100元/次、 吉安鄉境外200元/次,此費用為行政服務(如身障手冊重新鑑定、開立證明文件等)、送檢體、代門診領藥…等。
    3. 氣墊床、製氧機:由中心提供設備者:2700元/月,不滿一個月者,每日90元計。自備設備者則酌收電費:300元/月,不滿一個月者,每日10元計。
  3. 住民應自行負擔費用如下:
    1. 個人日用品、營養品、紙尿褲、看護墊、醫療耗材等消耗品。
    2. 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、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。
    3. 其他因住民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。
  4. 本機構應住民(契約當事人)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,因契約終止所發生之損害,得請求賠償。
  5. 有關自行負擔費用、其他特殊需求衍生之費用及收費標準得因物價指數或其他因素所致,本機構亦有調整之權利並應報主管機構核定後始得施行。
  6. 特殊身份別之養護收費:
    1. 老人公費養護者,依政府補助金額為準,不另收取照顧費用。
    2. 低收身心障礙全額補助者,依政府補助金額為準,不另收取照顧費用。
    3. 邊緣及特殊家庭者,如有特殊情況使長者或長者家屬無法負擔費用,經社工評估主任核准後,另訂收費方式或為其申請其他單位補助。